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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参考条件

来源:浙江应急管理局

2023-01-08 13:07:51|已浏览:1804次

浙江省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参考条件

一、基本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健全的内设机构,具备综合管理、培训策划、培训教学、教学研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职能;

(三)配备3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专门安全培训合格的培训专职管理人员,其中培训专职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有3年以上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经历。

(四)有健全的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培训登记、过程管理、档案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建立教学质量控制与评估工作机制,并建立相应工作台账。

(五)安全培训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教学能力要求

(一)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具有5名以上熟悉安全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专职教师,专(兼)职教师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专业结构合理,且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合格。专职教师全年授课学时不得少于60学时。

(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应配备与特种作业类别相适应的、具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职教师;专(兼)职教师应当在相应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技师等职业资格,专业结构合理,且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合格。

(三)按照不少于专(兼)职教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中专职教师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人数不得少于1人,并注册在本安全培训机构。

(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与兼职教师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兼职教师在本省安全培训机构兼职不得超过3家。

(五)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网络教学培训的,其网络培训平台应当符合《浙江省安全生产网络培训平台遴选要求》。

三、教学场所要求

(一)有120平方米面积及以上的理论培训教室,配备满足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且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

(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应具备与所培训作业类别相适应的教学场地和实际操作实训条件,实际操作实训设施设备应为自有,其中电工类、焊工类、高处作业类等通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应采用真实的实操实训设备。

(三)理论教学场所和实际操作实训场所应配备监控摄像设备,对培训过程进行监控并录像,培训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

(四)培训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确保无安全隐患,符合消防、建筑安全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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