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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培训案例曝光(三)

发布时间:2022-11-23 21:47:18

为扎实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质量,严格规范考核,强力震慑安全生产培训领域违法行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对我市今年以来安全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集中曝光。

案例一:

杭州安盟贸易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022年3月4日,上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杭州安盟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记录2021年3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结果)的行为,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杭州安盟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伪造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立案调查。

经核查,杭州安盟贸易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关于“【处罚档次】一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3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下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杭州隽秀服饰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全部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022年01月19日,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杭州隽秀服饰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和台账进行检查,发现杭州隽秀服饰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该公司现有员工103人,2021年未如实记录全部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该公司未能提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22年4月余杭区应急管理局向杭州隽秀服饰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进行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杭州晨旭服饰有限公司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未如实记录

2022年4月20日,临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杭州晨旭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但有5名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考核结果未如实记录,该公司涉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为此临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实,杭州晨旭服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第(四)项的规定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浙应急执法〔2022〕7号)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裁量基准:“二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上5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