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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3-06 12:07:48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依据】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评标,适用本暂行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制定原则】评标方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依法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合法竞争。

   第四条 【职责分工】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评标方法分类】本暂行办法按建设工程招标类型,分别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设置具体评标方法,相关类型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施工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一:适用于最高投标限价5亿元及以下且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二:适用于最高投标限价5亿元以上且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适用于一般建设工程(除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外)。

最高投标限价10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建设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可采用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二)监理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最高投标限价2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建设工程。

(三)勘察

勘察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勘察招标。

(四)设计

设计综合评估法一:适用于最高投标限价2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建设工程设计招标。

设计综合评估法二: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或最高投标限价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适用于方案设计至施工图设计招标,原则上不得将施工图设计拆分后单独招标)

列入各级(县区级及以上)政府重点工程目录的建设工程设计招标也可采用设计评定分离法。

(五)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综合评估法一:适用于最高投标限价5亿元及以下的一般建设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招标。

工程总承包综合评估法二:适用于最高投标限价5亿元以上且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

(六)全过程工程咨询

全过程工程咨询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

(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招标可以参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招标可以参照施工综合评估法。

前款所列评标方法具体详见附件1~附件11。

第六条 【技术特别复杂项目】 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类别具体详见附件12。

第七条 【资格后审】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取消资格预审方式,全面实施资格后审。

第八条 【资格条件及评标标准】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资格条件和资信评标细则中明确相关评审因素和标准,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建立起建筑市场和现场考核评价机制的,应当将投标人的履约、信用评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评审因素。

(二)招标人设置“类似工程”的,是指在规模、类型、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相关规模和造价指标一般不得超过本工程。其中业绩依据可以为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一般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原则上为投标截止日之前5年(含)期限内的业绩,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投标人提交的业绩材料应同时附“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平台”(B级及以上)的链接、截图信息作为项目真实性的证明。在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对所有递交标书的投标人提供的业绩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弄虚作假的投标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评审标准不得出现的情形】招标人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方法,以及对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要求。评标方法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明显的指向性,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二)存在明显的矛盾、错误或者相关事项不明确,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

  (三)采用量化打分时,标准或者依据不明确,完全依赖评委主观评分的;

(四)将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套用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十条【投标人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响应相关条款。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基本信息的,应以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的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息为资格审查依据。投标人应及时做好平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和履约评价结果等)的维护工作,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第十一条【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招标人即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跨相关专业、类别抽取评标专家,特殊项目可跨行业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但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并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除集中列明的否决条款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否决的情形外,不得以“其他应否决的投标情形”、“其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等模糊性理由否决投标;

(三)对评标专家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标组长应提醒相关评标专家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采用技术标评分的项目,专家评分范围原则上应在技术标满分的70%及以上(具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范围的专家评分,须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书面给出明确理由,否则该评标专家的所有评分均不计入技术标得分计算;

(四)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投标前应当向投标人书面质询;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

(六)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第十三条【否决投标条款集中列明】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招标人通过补充文件增加、删除或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在补充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审慎使用针对投标人的“不得”“应当”“必须”等需评审事项,使用时应明确具体对应的否决投标条款,否则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第十四条【基准价或评审区间的调整】评标方法中设有计算评标基准价、最佳报价及确定评审区间环节的,除评标委员会计算错误外,原则上不作调整,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

第十五条【低价抢标的防范】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风险控制价,对于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中标人提供现金、保函等形式的风险担保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保险,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低价风险担保的执行条款。

低价风险担保金额=风险控制价-中标价。

第十六条【陈述和答辩】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要求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和答辩,并将其作为评审因素。采用陈述和答辩的项目,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答辩要点,评标委员会应在规定范围内出题,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陈述和答辩,未按要求参加的将对其进行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检测码的查处】投标人应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应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应使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

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标段项目的投标时,若发现投标文件的(检测码)MAC地址和CPU序列号相同时,作无效标处理,结合相关调查情况,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十八条【评标报告复核要求】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招标人应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评标暂行办法》(杭建市发〔2019〕393号)、《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杭建市发〔2020〕393号)两个文件同步废止。






附件: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施工)

2.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施工)

3.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一(施工)

4.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二(施工)

5.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监理)

6.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监理)

7.设计综合评估法一

8.设计综合评估法二

9.设计评定分离法

10.工程总承包综合评估法一

11.工程总承包综合评估法二

12.全过程工程咨询综合评估法

13.勘察综合评估法

14.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类别

     15.施工项目否决投标情形

16.服务项目(监理、设计、全咨、勘察)否决投标情形

17.工程总承包项目否决投标情形